各位大大
請您們大家幫個忙,可以回答我下面的問題
何謂週休二日
它的定義及源起
請詳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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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週休二日
它的定義及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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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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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隨著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人們的工作與休閒生活型態逐漸產生變化。在生產技術進步及對休閒生活的重視下,縮短法定工作時間並使工作時間彈性化,已成為國際勞動立法趨勢。而我國為順應潮流及社會環境需要,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將勞工的法定工作時數,由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縮短為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另為合理放寬工時彈性,並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布施行工時彈性化修正條款,修正「二週變形工時」、增訂「八週彈性工時」規定、簡化延長工時之要件、程序及時數規定,並放寬女性夜間工作的限制。
新工時制度施行後,如何在符合法令規定下,使勞資雙方能妥適安排工作時間及休假,兼顧勞工生活品質,及雇主經營之利益,已成為大家關心的課題。為使勞雇雙方能進一步瞭解新工時制度,本手冊謹提供相關法令規定、數種工作時間安排型態,以及新工時制度下產生之相關問題解釋,期盼對於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均有所助益。
貳、新工時制度說明
一、正常工時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為使零碎工時集中運用、解決企業排班困難問題,於九十一年底修正同條第二項「二週變形工時」規定,並於第三項增訂「八週彈性工時」規定。
依該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為落實放寬工時彈性之立法意旨,本會已於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指定所有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皆可依上開規定實施「二週變形工時」制度。
另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此即為所稱之「八週彈性工時」規定。本會已指定「經本會指定適用該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製造業」、「營造業」…等行業,適用該項規定。
*關於經本會指定適用該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內容如附件一。
參、企業因應新工時制度之參考方案
為因應每二週工時八十四小時,勞資雙方可採取隔週休二日或全面週休二日,甚至連續休假方式因應;依工作性質及企業需求,事業單位所採適法可行之工時模型,舉例如下:
一、隔週休二日制:
每日正常工時八小時,第一週44小時(五天半),第二週40小時(五天),則全年免出勤日數為110日。(第三十條第一項)
52(星期日)+26(星期六全日)+13(星期六半日)+19(國定)=110
二、隔週連休二日半制:
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第一週48小時(六天),第二週36小時(四天半),則全年免出勤日數為110日。
52(星期日)+26(星期六全日)+13(星期五半日)+19(國定)=110
三、全面週休二日制:
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24分,每週42小時(五天),則全年免出勤日數為123日。
52(星期日)+52(星期六)+19(國定)=123
四、調移週休二日制:
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6分,每週出勤五天,則全年免出勤日數為113日。(以勞動基準法之工時標準,但比照公務人員的行事曆出勤。可使用變形工時使每日正常工時變成8小時24分後,再調移國定假日10日均攤於出勤日,每日減少18分鐘,使每日正常工時降為8小時6分即可。)
52(星期日)+52(星期六)+9(國定)=113
參考資料
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33360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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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05 18:53:11 補充
「新工時制度」手冊全文下載
http://www.cla.gov.tw/site/business/414eaa4b/43146fc1/4333601c/files/%B7%73%A4%75%AE%C9%AB%C5%BE%C9%A4%E2%A5%55930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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