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這樣算是週休二日嗎?
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
一天上班時數:8小時25分
->兩週上班總時數為84小時10分鐘


2.如是週休二日,休假可比照公家機關辦理嗎?
如為非週休二日,那是屬隔週休嗎?那一年內有那些休假是應休的?

以上煩請答覆,謝謝!

匿名  版大你好: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法有明文。


事業單位為配合公務機關週休二日,如將每二周4小時之工作時間調移於週一至週五工作,即每日工作8時24分,則其工時並無減少,應依勞基法第三十七條以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放假。

 

請參閱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2

 


結論:

1.一天上班時數:8小時25分,兩週上班總時數為84小時10分鐘,已違反勞基法第30條規定(多出十分鐘)........是以~~並非屬於真正週休二日制,而是屬於一種變形工時,應依勞基法第三十七條以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放假。 

 

附註:

但是~~若事業單位工作時間之約定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實施週休二日(每週40小時)既為每天八小時,每二週80小時~~將每二周少做之4小時之工作時間(四週八小時=一天),抵銷細則第二十三條應放之假日亦可,但事業單位應宜先行公佈抵銷之假日明細....

例如抵銷日為~~臺灣光復節,孔子誕辰紀念日,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國父誕辰紀念日,行憲紀念日.......等等.

所以是否比照公務人員休假辦法,或是如上述所解釋之抵銷勞基法規定之假日論,則由勞資雙方約定之.....法無明文規定.


2.不論是否是屬於週休二日制,「特別休假」為勞工法定權益,事業單位應依法核給。違法者,將依法裁處。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外,並要求雇主立即改善,依法給假給薪。


依勞動基準法第 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同法第39條規定略以:「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祝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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